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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战场,思政课堂(五)

时间: 2020-03-01 来源: 英华在线 作者: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打响了一场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阻击。在这个特殊的战场上,“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得到了最生动的呈现,也成为培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最生动的课堂,思政教研室特别推出战场就是思政课堂”专题系列学习内容,敬请关注。

 

依法抗“疫”展现我国社会文明进步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方方面面,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性法规,都构成了这场战役的法律依据。但这场战役的特性也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应急性。 

                 

首先,适用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其次,适用应急方面的法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再次是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如人民警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规定的防控措施已经比较具体、全面,即使不够用,还可以援引作为一般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即使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措施不够,国家还可以颁行紧急法令。 

在全民战“疫”的关键时刻,到底哪些行为需要警惕,让我们一起聚焦疫情防控的法与罚。

       一、隐瞒病史 移动“散毒” 害人害己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暴力抗检 拒不隔离 依法处理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医闹 暴力伤医 绝不容忍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卖假口罩 危害百姓 严惩不贷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 依法重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造谣传谣 扰乱秩序 追究责任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挖沟断路 阻断通行 依法处置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八、贪污款物 中饱私囊 重刑伺候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瞒报谎报 疫情加重 罪责难逃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十、虚假广告 欺骗群众 难逃法网

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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